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应负何种责任作者:房山区法院 肖海申 案 情 李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通过朋友赵某向王某借款万元,约定年后还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赵某出面用其所开的一辆夏利车为李某担保,王某未审查该车手续,即与赵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年后,李某因生意赔本,未能按期偿还借款。王某遂将李某及赵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和赵某分别承担债务责任和保证责任,偿还借款万元。 分歧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保证合同中的担保物夏利车不属赵某所有,赵某当时只是借用,早已归还原车主。显然,王某与赵某所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就赵某应承担何种责任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物,王某未加审查,故双方对保证合同的无效都有一定责任,赵某应付主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应将李某与赵某列为共同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