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各种疑难问题的问答1、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不录用劳动者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答: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上述规定,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