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供配电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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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0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供配电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编号:焦公管办房建【2017】032 号招 标 人: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招标代理机构: 河南兴伟招标有限公司日 期: 2017 年 6 月1目 录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第三章 评标办法 .19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7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29 第六章 图纸(另附) .36第七章 技术规范和要求 .36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382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招标编号:焦公管办房建【2017】032 号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供配电工程,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

2、标人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供配电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新建电力电缆线路、电缆检查井,安装顶管,安装 10KV 落地计量箱 1 台(详见图纸及招标文件内容)。2.2 招标范围: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2.3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分标段2.4 计划工期:45 日历天。2.5 建设地点:焦作市境内3、投标人资质要求: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2、具备国家电力监察委员会颁发的电力设施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贰级以上(含贰级)、承试贰级以上(含贰级)、

3、承修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3.3、本次招标要求项目经理须为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有效期内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并无在建工程(证明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企业公章);3.4、拟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部成员需提供养老证明;3.5、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合同金额在 300 万以上的国家电网系统的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工程项目的业绩不少于一项,提供合同及验收报告原件。3.6

4、、投标人 2013 年以来 3.5 投标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良好(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3.7、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和不廉洁记录,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投标人自主承诺);3.8、投标人提供由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3.9、投标人负责向当地供电部门提交竣工资料,并验收合格后直至完成送电工作。3.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4.1 报名方式:本工

5、程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4.2 网上报名:投标人需登录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系统3(http:/222.143.133.185:8605/TPBidder 或 http:/)进行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4.3 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7 年 6 月 12 日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4.4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 900 元(文件费 500 元+网络维护费 400 元),网上支付(开户名: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售后不退。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者视为无效。5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6投标文件的递交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17 年 7 月 3

6、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焦作市人民路 889 号阳光大厦B 座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3 开标时间:2017 年 7 月 3 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焦作市人民路 889 号阳光大厦 B 座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6.4 中标结果请登陆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媒介查看中标结果公示栏,中标结果不再另行通知。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焦作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8. 联系方式招标人: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机构:河南兴伟招标有限

7、公司地 址:焦作市站前路 86 号 地 址:焦作市人民路 1009 号宏业商务中心三楼邮 编: 454100 邮 编: 454100 联系人:石 先 生 联系人: 赵 女 士 电 话:13603911936 电 话: 13183137070 9监督人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03913568791 35687812017 年 6 月 12 日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标人名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石先生 电话:136039119361.1.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河南兴伟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 赵女士电话:131831370

8、70 1.1.4 项目名称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供配电工程1.1.5 建设地点 焦作市境内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1.2.2 出资比例 100%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1.3.1 招标范围 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45日历天1.3.3 质量要求 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合格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电力监察委员会颁发的电力设施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贰级以上(含贰级)、承试贰级以上(含贰级)、承修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

9、资质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以上(含贰级)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建造师资格:本次招标项目经理须为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有有效期内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并无在建工程(证明文件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及企业公章);财务要求: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良好(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业绩要求: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承担合同金额在 300 万以上的国家电网系统的 1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工程项目的业绩不少于一项,提供合同及验收报告原件。信誉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在开标时提供:由注册所在地或

10、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法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项目经理)原件,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其他要求:拟任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成员具有本单位近一年来养老统筹证明。重要提示:以上所有要求均须提供原件,有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接受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勘踏现场5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 时间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及方式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11 分包 不允许1.12 偏离

11、不允许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2.2.2招标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发出后 24 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招标文件修改文件发出后 24 小时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标文件中除有“投标人须知”正文 3.1.1 款中包括的内容外,应有以下内容:1.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2. 中标后能够按照焦建建【20

12、09】47 号要求,及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保函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有节能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措施。4.有扬尘、噪声污染等防治内容和责任承诺。5.有严格按照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书和按照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承诺;6. 按焦作市建设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实施方案(焦建2004193 号)要求做好文明施工、争创文明工地。7. 施工中一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8. 商品混凝土按有关规定执行。9.投标文件中须附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款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需证件的复印件。10.外地进焦企业应做出以下承诺:10.1 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缴纳农民工工资

13、保证金、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不进场施工;10.2 承诺负责在焦项目信访稳定,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劳务市场管理规定,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10.3 承诺在焦任何项目发生拖欠或违反劳务市场规定的,政府监督部门可以从本公司在焦缴纳的任何一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10.4 承诺本公司派驻工地工程人员全部为执业行为记录良好的本6公司正式职工,在工程竣工前不做人员调整;10.5 承诺若任何项目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本公司五年内不以任何形式进入焦作建筑市场。11.投标人须提供由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原件(包含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3.1.2 投标有效期

14、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3.4.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不得以现金和其他形式提交。(未从基本账户汇出或未按时到账者视为无效)。投标保证金的金额:2 万元 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2017 年 6 月 30 日 17:00 时名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 1:中旅银行焦作锦江支行账 号 1:9224100153482开户行 2:中国银行焦作焦东路支行账 号 2:254648082445开户行 3:建设银行焦作焦西支行账 号 3:41001510516050211562-0479开户行 4:中国农业银行焦作民主南路分

15、理处账 号 4:163251010400129100000000338; 备注:以上账户任选其一。特别提醒:会员注册请注意,注册诚信信息时基本账户要真实有效,并上传开户许可证。转账时要从基本账户转出,开标时系统会自动对账户进行匹配,不符者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已注册会员的如需修改基本信息请修改后再进行报名。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 近三年(新成立企业不足 3 年的按已有年份计算)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2013 年 1 月 1 日以来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三年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1.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所有签

16、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明示的方式签字、盖章,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2.投标文件中如有涂改、插字、删除等情况,必须由投标人在文件改动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3.7.4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版壹份(U 盘和正本密封在一起)。电子文件以 WORD、数据文件以 EXCEL 的格式提供。内容应包含所有投标文7件内容。3.7.5 装订要求 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1.2 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章)(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前不得开启4.2.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

17、7 年 7 月 3 日 9 时 00 分。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地点:焦作市人民路 889 号阳光大厦 B 座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7 年 7 月 3 日 9 时 00 分。开标地点:焦作市人民路 889 号阳光大厦 B 座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二室。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介绍与会人员。4.随机抽取三家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记录备案。(投标人四家以下时,全部参加)5.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逆顺序唱标。6.投

18、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 5 人构成,在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否,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标报告综合排序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7.2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保证金形式:/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1085917.46 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其投标予以拒绝。10.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款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需证件的原件,须装入档案袋内,袋外贴上明细,写明内容、联系人及电话、份数,开标程序结束后交验于

19、现场工作人员,评标结束后退还给各投标人。10.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执行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的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10.4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81. 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

20、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注册建造师资格:见投

21、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9(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4)为本

22、工程的代建人;(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作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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