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商品房交付时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尤其是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此种情况下,开发商究竟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是仅仅承担交房后的保修责任?【案情】原告柴某。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公司。2011年11月8日,原告柴某与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向被告购买某套房屋。合同约定,被告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如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原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一计算。同时,合同第十条约定了房屋交付条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并向原告发出入住通知书。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的房款。2011年12月14日,上述房屋所在地块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同年12月26日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2011年1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交房通知书,并2012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