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应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前提(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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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善意取得应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前提 善意取得应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前提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解读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施汉博 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由此引申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善意取得是否应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前提?司法解释条文并没有对这个问题给出明确的答案,条文只是列举了两种不能成立善意取得的情形。能否延伸推论出善意取得应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为前提,还需要理论上的分析。一、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 最高法院民一庭编写的理解与适用一书所持的观点是:转让合同有效还是无效,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也就是说,转让合同有效并非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同时,由于合同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利益和公序良俗,对于合同无效是否一概不影响善意取得亦不应作出非黑即白、非此即彼的结论。理由大致为:我国多数观点对善意取得采取原始取得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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