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在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法院选择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北元律师/助理陈文璨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化和普遍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发生也更为常见,针对此类案件中具体争端的解决,划清法院的管辖范围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恰当选择管辖法院是顺利解决相关争议的基础。与此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端中的管辖问题存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今年年初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后,其涉外编对于相关争端解决程序中管辖法院的规定在国际货物货物买卖合同争端的解决中更突显了其实践价值,需要参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予以更多的关注。本文选取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从立法依据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解决此类争议所涉及的管辖问题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出梳理。1.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时的管辖法院案例:李小英与洪智文、ahmedzakiahmedhamd、新干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中原告李小英就货款支付争议对被告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位于苏丹共和国,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原告最终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