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厂网协调,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5-2015),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容量为30MW及以上风力发电场、10kV及以上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容量为2MW/0.5小时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自备电厂。其余并网发电厂(含地方电网并网发电厂)参照执行。本细则所称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电厂,其中生物质发电类型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水力发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