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并将房屋抵押的有效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第58页-第60页),转自:法客帝国夫妻将共同财产登记在一人名下,一方擅自将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在符合善意取得等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其不知情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当然,债权人欲根据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主张抵押权,亦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如需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等。这个案例就是此类之典型。【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共同共有房屋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并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另一方主张撤销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检索案号】一审:(2012)津和民三初字第1069号二审:(2013)津一中民二终字第0069号【案情】原告:王某。被告:李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8日,李某与民生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用于购买华亭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