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梁慧星老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解读实践中,华商资本律师团队已经遇到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姐妹按份共有的房屋,姐姐签字,妹妹没签字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对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解释,众说纷纭。深圳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如何理解和适用,有待跟进和观察。梁慧星老师在四川省高院针对该解释进行了业务指导。其中,夫妻共有房屋,一方签字,共有另一方未签字的合同,是否可以援引该解释直接认定合同有效?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多个GP(合伙协议对他们处分权进行了限制)对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时,合同是否有效?值得认真细读。以下是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问答。供大家参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关于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的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合同?梁慧星老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是本解释创设的新规则,其创造性超过了预约合同规则,具有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此应从合同法第51条讲起。因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是非所有人“处分他人财产”,但人民法院在裁判实践中适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