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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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对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和更正等进行确认和管理的行政行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常居住的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履行户口登记。每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第六条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本人应当及时、主动到公

2、安机关申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报。第七条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相关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2第八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取得任职资格的民警承办。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户籍民警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户口登记事项受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户籍民警任职资格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市公安局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二章 立户第九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第十条 公民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该房屋所在

3、地设立家庭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可以在注册地设立集体户。同一地址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家庭户或集体户。第十一条 设立家庭户,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申报。农村地区公民申请设立家庭户的,应当同时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明。第十二条 设立集体户,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二)办公场所权属证明;3(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在就业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单位职工可以在该集体户登记户口。第十三条 公

4、安派出所根据户口管理需要,可以在辖区设立社区集体户,登记既不符合家庭户又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第三章 户口登记第一节 出生登记第十四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本规范中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第十五条 政策外生育和非婚生育人员,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报。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4第十六条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

5、应当到卫生计生相关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申报。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第十九条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报。第二十条 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回国后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未取得

6、外国国籍、退出外国国籍、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声明或者证明; (二)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 (三)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出境入境证件。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或者部队驻地集体户申报,也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5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女方申报;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在女方部队驻地申报。第二十三条 夫妻双方户口均在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夫妻一方户口在高校学生集体户、另一方在非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

7、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学生集体户一方申报。第二十四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登记。第二节 收养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民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应当持收养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第二十六条 1999 年 4 月 1 日后,国内公民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的人员,公安机关要采集被收养人血样录入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

8、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6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二)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三)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四)寻亲公告证明材料;(五)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证明。第三节 恢复登记第二十八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申报。第二十九条 因长期外出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报。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

9、,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第三十条 军人退出现役的,按照退役、转业安置政策,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或者安置地申报,公安机关应当核查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情况。第三十一条 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应当凭师(旅、武警总队)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7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或者开除军籍处分的,凭批准机关出具的证明回原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申报。军队院校淘汰学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教育部、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 9 部门关于印发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的通知(2005 政联字第 2号)办理。第三十二条 因判刑被注

10、销户口的公民,刑满释放后应当持释放证明申报。被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持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申报。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恢复登记时,发现当事人申报的信息与户口注销信息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信息为准。第四节 其他情形登记第三十四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第三十五条 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 3 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8(二)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三

11、无” 对象收留材料;(三)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比对证明;(四)近期二寸照片 2 张。公安机关受理后,要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显要位置公示。第三十六条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可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由当事人或者村(居)委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村居(单位)证明和居住地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当事人的书面证明;(二)近期二寸照片 2 张。公安机关受理后,要通过全国人口信息系统等核查比对,并在村(居)委会显要位置公示。第三十七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应当在定居证件有效期内,向拟定居地申报。(一)原内

12、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应当提交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二)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等有效证件。9(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提交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第三十八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获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凭公安部批准入籍或者恢复国籍的证明原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向拟落户地申报。第三十九条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登记。第四章 户口注销第一节 死亡注销第四十条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

13、,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死亡证明材料申报。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应当提交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信函、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第四十一条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迁入和死亡注销登记。10第四十二条 户主、亲属或者村(居)委会等未按规定申报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调查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第二节 入伍注销第四十三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入伍前,本人、户主等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由学校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统一办理。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或者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迁移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申报。第四十六条 被军事院校录取、属于现役的新生,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或者院校现役证明申报。第四十七条 入伍后超过一个月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当地兵役机关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或者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并按照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第三节 出国(境)定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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