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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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党建工作第一节 党组织设置第二节 本行党委职权第三节 党委运行机制第四节 基础保障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和质押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三节 董事会和董事会决议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外部监事第三节 监事会和监事会决议第八章 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九章 经营管理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第十二

2、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第十四章 附则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树立党委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维护本行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54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31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新疆阜康农村

3、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阜康农商银行)英文名称: Xinjiang Fuk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简 称: Fuka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英文缩写:FRCB本行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康宁路 1110 号邮 编:831500。第三条 本行是以原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基础,由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发起方式设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本行设立后,原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由本行承继。第四条 董事长

4、为本行法定代表人。1第五条 本行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第六条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同时本行承继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 )的社员资格,遵守自治区联社章

5、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联合社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38 号) ,依法接受自治区联社对社员履行服务、指导、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系指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2第二章 党建工作第一节 党组织设置第十条 根据党章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委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立党的

6、委员会同步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本行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产生。第十一条 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符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除员工董事、外部董事外,董事长、行长、监事长、纪委书记应当进入党委;经营层成员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行长分设。适当增加进入董事会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员工党员人数。第二节 行党委职责权限第十二条 本行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在本行的贯彻执行;(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三)牵头落实维

7、护稳定各项工作;(四)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规划和阶段性计划,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党建工作情况;(五)研究讨论本行重大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3监事会、经营层依法行使职权;(六)领导和把关选人用人工作,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经营层用人权,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七)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八)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九)全心全意依靠员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十)其他应由党委负责的事宜。第三节 党委运行机制第十三条 把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营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8、,本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先经党委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或经营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党委书记(董事长)主持党委会议必须充分民主、有效集中、防错纠错,主持董事会要通过领导党员落实组织意图。党员董事会成员要按照党委的决定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党委不直接领导经营层,党员经营层成员要落实党委决定,对未执行党委决定的党员批评纠正。4第十四条 行党委决定本行下列事项:(一)党建工作规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二)党委议事规则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三)党委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设立、调整及其领

9、导班子成员的任免;(五)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事项;(六)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事项;(七)党内重大专项活动方案及组织实施;(八)违纪违规案件处理;(九)其他应由党委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 党委研究讨论董事会和经营层决定本行的下列事项:(一)本行章程和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二)本行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的提出、完善;(三)本行重大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提出、调整;(四)本行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所属行的设立撤销;(五)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方案、损失类贷款核销方案的提出、修改;(六)参与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动议提

10、名、考察、讨论决定和监督管理;中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任期和经营业5绩目标、聘期评价和薪酬激励;(七)拟提交有关会议讨论或表决的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八)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方案的提出、落实;(九)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损害事件、重大经济损失问题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十)其他需要研究审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四节 基础保障第十六条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基层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认真落实基层组织生活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党籍、档案、党费等管理,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和载体。严格落实向上级党委报告年度党建工作制度和党

11、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第十七条 按照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规范党务工作部门设置,将基层党建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合并为组织部(人力资源部) ,根据员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列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落实管党建、管干部责任。第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应有党员活动室、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展示平台、阅览室、党务公开栏、档案资料等。第十九条 保障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60.5%-1%左右的比列,落实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行预算,从管理费用税前列支。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二十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

12、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始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和服务方向,立足“三农” ,服务市域经济,为“三农” 、中小微企业和当地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第二十一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二十二条 本行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状况,由股东大会确定本行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涉农贷款的比例,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

13、)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借记卡及统一品牌信用卡);7(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十四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9,955,502 元。第二十五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本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义务。第二十六条 本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本行股东必须符合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本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为 239,955,502 股,出资方式为

14、原阜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员股份折股量化和现金出资方式,发起人的股本结构:法人股 104,023,436 股,占股本总额的 43.35%;自然人股 135,932,066 股,占股本总额的 56.65%。第二十七条 本行法人股总额不低于股份总额的 35%。其中:本行单个自然人及其近亲属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行股本总额的 2,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20%;单个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 10%;变更持股 1%以上、5%以下的单一股东需报告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变更持股 5%以上的单一股东需报注册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二十八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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