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二、学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办。三、学校食堂实行后勤社会化、承包(托管)经营等形式的,应当选择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企业提供餐饮服务,并与其签订合同。如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学校应当予以更换。四、食堂员工必须每年一次定期体检,并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平时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五、采购食品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实施:(1)食堂采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采购、验收人员。并实行组长负责制。(2)采购原料必须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3)采购食品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得擅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