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保护中常见误区(共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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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用人单位关于竞业限制的常见误区伴随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化,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力武器获得越来越多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但在实务中,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错误,致使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纠纷中承担不利后果。今天我们就来理理竞业限制协议使用过程中,用人单位的常见误区。误区一、人人都签竞业限制协议,人人都签两年。竞业限制作为劳动合同法中唯一两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的法定情形,获得了某些用人单位的广泛重视,这些用人单位甚至将竞业限制条款写入了劳动合同,让竞业限制成为每一个员工的要求,至于时间就按法定最长的来。用人单位这种大而全的保护模式,属于典型的矫枉过正,是极度不科学的,同时也将加大企业负担。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见,法律对竞业限制的人员有明确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必然是那些曾经掌握或经手过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人,譬如公司的保洁阿姨、前台接待等,这些人大多无法掌握或经手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不做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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