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