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竞业限制违约金:仲裁判赔16万二审改判赔1.5万发布日期:2010-03-28 作者:李居鹏律师 (作者: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居鹏 联系电话021-) 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3年5月10日进某(上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约定张某在A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与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约定张某在离职后一年内不为任何与A公司及A公司关联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以及任何与A公司及A公司关联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A公司支付张某相当于离职时实收月薪的三倍作为补偿金;张某违约,将支付相当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税前月薪12倍的违约金。聘用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又续订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的劳务协议。张某负责华南地区的销售业务。2007年4月10日,张某提出辞职,其离职前12个月的税前月平均收入为13702元,离职当月实收月薪为9000元。A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第一笔竞业限制补偿金9000元。2007年8月,张某应聘至上海某餐饮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