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1-02-01【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1年2月1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监察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粉尘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无分级自检能力的,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代为分级检测。 第五条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对企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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