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镇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四条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应建立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安排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和现场审查指导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区、县(市),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乡镇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备案管理。乡镇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