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设计学院请假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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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与设计学院请假管理制度1目 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与设计学院所有教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3.1 学院各教职员工因公出差及参加会议或者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3.2 教职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 (见附件),因公出差需填写建筑与设计学院公务出差申请表、因参加会议请假需填写建筑与设计学院学术会议出差申请表、因私请假需填写建筑与设计学院因私请假申请表,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准后送行政办公室备案。3.3 教职员工请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星期,如遇特殊情况如:产假、婚假等法律规定请假项目或者出国研修等请假超过

2、一个月者视情况进行审批,但停止其请假期间岗位津贴,并在销假后恢复。3.4 教职员工无特殊原因无故旷课或者旷工者,给予 1 次警告,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警告次数超过 3 次者,在年底岗位津贴中扣除次数*1000 元。3.5 全院教职工大会请假规定:全院教职员工因上课、生病或事假不能出席全院大会者,需填写建筑与设计学院全院大会请假申请备案表,如无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者,每无故未到一次扣除 400 元,不设上限,在年底津贴中一次扣除。3.6 教职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违反规定者在年底岗位津贴中扣除请假期间岗位津贴。4假期审批4.1 请假不超过 1 周需提前 1 天履行请假手续;4.2 请假超过 1 周,小于 1 个月需提前 1 周履行请假手续;4.3 请假超过 1 个月,需提前 15 天履行请假手续;4.4 教职员工请假需由本人找学院党委书记签准后,送行政办公室备案;4.5 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但返回工作岗位后不能超过 1 周,超过 1 周视为旷工。5附则5.1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院行政办公室。6.2 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执行。附件:1. 建筑与设计学院公务出差申请表2. 建筑与设计学院学术会议出差申请表3. 建筑与设计学院因私请假申请表4. 建筑与设计学院全院大会请假申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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