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5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根据工信部关于推荐第一(第二)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通知要求,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3.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4.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5.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6.第三方机构不得单独或会同评价对象对评价报告造假。发现并核实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被评价单位荣誉称号,第三方机构 3 年内不得参与北京市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