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介绍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介绍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定的是否定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