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化学工程学系教师升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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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辦法86.07.18八十五學年第四次系務會議通過87.05.28校教評會核備通過96.0913 96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96.10.4 96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定通過後送校建議修改96年11月1日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96年12月24日96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99年4月7日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教評會會議修改通過99年12月6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評分標準參考討論中 )100年1月7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100年3月12日國立成功大學校

2、教評會通過102.08.05 102學年度上學期第一次系教評會修訂通過102.09.12 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103.04.16 102 學年度第三次校教評會通過107.09.03 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教評會修訂通過107.09.17 107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第一條、 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 第 十四 條 訂定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1.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

3、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2. 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3.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與博士學位論文價值相當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4. 中華民國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職而未中斷,得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查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三條、 擬

4、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項目(含論文著作及主持研究計畫)應符合下列條件,經系教評會確認後,始得申請升等,未符合條件者,不得申請升等:一、所提升等著作需具有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提出升等期間內,應於 SCI 或 SSCI 期刊發表至少五篇論文,其中至少一篇為於送審前五年內曾排名前 50%之 SCI 或 SSCI 期刊發表之論文。其它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二、代表著作以其專業領域於送審前五年內發表或期刊出具已為接受之證明,且為申請升等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本校任職期間執行之研究成果,且申請者為該論

5、文唯一的通訊作者,而該論文第一作者亦須為申請者本人或其指導之學生或博士後研究員。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申請升等教師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參考著作應為申請升等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三、最近五年內在本校任職期間所執行的研究計畫至少擔任二件或一件二年期(含)以上之科技部研究型計畫主持人。申請升等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

6、孕或生產者,得延長年限二年。助理教授於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升等期限屆滿之前一年內及延長續聘期間所提之升等案,不受第一、二及三款申請門檻限制,惟仍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相關規定。第四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第五條、 教師升等審查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審查程序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就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三個項目評分(請參考表格一),其評審項目及評分標準請參考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

7、評分標準參考。各項平均分數須達70分以上,且分數達70分以上的委員人數至少為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第二階段升等投票(請參考表格二),4分以上代表同意,且達4分以上的委員人數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計算總體平均分數須達4.0分以上,排除高於或低於平均分數1.5之評分,重新計算校正合計分數及校正平均分數。若受評者第一階段之三項平均成績依教學(40%)、研究(40%) 、服務與輔導(20%) 比率計算下所得之分數達90分以上,委員若無具體理由推翻此分數之合理性,則委員會第二階段視同全數通過該升等程序。審查委員對申請者有疑義時,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初審通過後向院推薦辦理複審,複審由工

8、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始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第六條、 教師升等應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院審查時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 為原則。第七條、 本系每年可推薦升等之各級教師人數之上限為本系各專任教師人數(升等以前)之五分之一(小數遞進為整數)或已達升等年資之各級專任教師人數之三分之一(小數遞進為整數)為原則,但助理教授、講師(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者)不在此限,對各級專任教師人數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第八條、 依院

9、來函辦理,系教評會應於院截止日期前完成初審,通過後向院教評會提出複審。85年8月1日以後聘任的助理教授及講師,上下學期皆可提出升等作業。第九條、 申請人對初審結果有疑義時,得依校規定辦法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申請人對複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依辦法向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經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鑑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第一條本系為

10、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四條訂定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一條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二條訂定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本系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依據105年12月21日105學年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知本校教師升等辦法,配合修正。第三條擬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項目(含論文著作及主持研究計畫)應符合下列條件,經系教評會確認後,始得申請升等,未符合條件者,不得申請升等:一、所提升等著作需具有個人之原創性,

11、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提出升等期間內,應於 SCI 或 SSCI 期刊發表至少五篇論文,其中至少一篇為於送審前五年內曾排名前 50%之 SCI 或 SSCI 期刊發表之論文。其它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二、代表著作以其專業領域於送審前五年內發表或期刊出具已為接受之證明,且為申請升等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本校任職期間執行之研究成果,且申請者為該論文唯一的通訊作者,而該論文第一作者亦須為申請者本人或其指導之學生或博士後研究員。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須放棄以

12、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申請升等教師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參考著作應為申請升等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且為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三、最近五年內在本校任職期間所執行的研究計畫至少擔任二件或一件二年期(含)以上之科技部研究型計畫主持人。申請升等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延長年限二年。助理教授於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升等期限屆滿之前一年內及延長續聘期間所提之升等案,不受第一、二及三款申請門檻限制,惟第三條擬升等教師所提

13、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申請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二、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三年(由申請升等該年之七月底往前推算)內出版公開發行之學術性專書,或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性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著作,自選一篇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代表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作送審者。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由申請升等該年之七月底往前推算)內出版之著作,包括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學術會議

14、論文,自選至多五篇(代表作除外)列為參考作。但申請升等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申請升等前五年內之著作為代表作,七年內之著作為參考作。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工學院升等審查辦法第五、六條針對研究項目規定修改。仍須符合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相關規定。第五條教師升等審查初審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審查程序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就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三個項目評分(請參考表格一),其評審項目及評分標準請參考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評分標準參考。各項平均分數須達70分以上,且分數達70分以上的委員人數至少為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15、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第二階段升等投票(請參考表格二),4分以上代表同意,且達4分以上的委員人數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計算總體平均分數須達4.0分以上,排除高於或低於平均分數1.5之評分,重新計算校正合計分數及校正平均分數。若受評者第一階段之三項平均成績依教學(40%)、研究(40%) 、服務與輔導 (20%)比率計算下所得之分數達90分以上,委員若無具體理由推翻此分數之合理性,則委員會第二階段視同全數通過該升等程序。審查委員對申請者有疑義時,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初審通過後向院推薦辦理複審,複審由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始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第五條教師升等審查初審由本系教師

16、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審查程序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就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三個項目評分(請參考表格一),其評審項目及評分標準請參考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評分標準參考。各項平均分數須達70分以上,且分數達70分以上的委員人數至少為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第二階段升等投票(請參考表格二),經標準差調整後平均分數須達4.0分以上(平均分數之標準差為1.5),且達4分以上的委員人數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若受評者第一階段之三項平均成績依教學(40%)、研究 (40%)、服務與輔導 (20%)比率計算下所得之分數達90分以上,委員若無具體理由推翻此分數之合理性,則委員會

17、第二階段視同全數通過該升等程序。審查委員對申請者有疑義時,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初審通過後向院推薦辦理複審,複審由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始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說明第二階段評分標準。第八條依院來函辦理,系教評會應於院截止日期前完成初審,通過後向院教評會提出複審。85年8月1日以後聘任的助理教授及講師,上下學期皆可提出升等作業。第八條申請升等教師者應於七月十五日前向系提出申請,系教評會應於八月十日前完成初審,通過後向院教評會提出複審。說明85年8月1日以後的助理教授及講師,上下學期皆可提出升等作業。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 OO 學年度升等(副) 教授評分表(第 1 階段) 修正

18、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研究項目:國際學術期刊(SCI)論文、主持研究計畫及專利 (佔90-100分)研究項目:國際學術期刊(SCI)論文及專利 (佔90-100分)新增主持研究計畫項目。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 OO 學年度升等(副) 教授評分表(第 2 階段) 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備註:4分以上代表同意,且達4分以上的委員人數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計算總體平均分數須達4.0分以上,排除高於或低於平均分數1.5之評分,重新計算校正合計分數及校正平均分數。備註:4分以上代表同意。(經標準差調整後平均分數須達4.0分以上(平均分數之標準差為1.5),且

19、達4.0分以上的委員人數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評分標準參考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訂說明研究(100分)1.國際學術期刊(SCI)論文、主持研究計畫及專利 (佔90-100分)研究(100分)1.國際學術期刊(SCI)論文及專利 (佔90-100分)新增主持研究計畫項目。表格一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OO 學年度升等(副) 教授評分表( 第 1 階段)副教授OOO助理教授項 目 評 分一 研 究(100 分)項目 得分國際學術期刊(SCI)論文、主持研究計畫及專利 (佔 90-100 分)其他學術表現:如研討會論文、學術榮譽表現等

20、(佔 0-10 分)總分(上述分數總分以 100 分為限)二 教 學(100 分)項目 得分教學投入份量 (佔 40 分) 擔負基本教學工作,可得基本分數 30 分,加減分數 10 分為限。教學表現及教材貢獻(佔 60 分)基本分數 45 分,加減分數 15 分為限。總分三 服務與輔導(100 分)項目 得分系內、外服務(佔 80 分) 基本分數為 60 分,加減分數 20 分為限。參與學生活動及輔導(佔 20 分) 基本分數為 15 分,加減分數 5 分為限。總分備註:三項之分數各均須達 70 分之上,且評分達 70 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為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表格二國立成功

21、大學化學工程學系OO 學年度升等( 副)教授選票(第 2 階段)姓 名 評 分O O O 0 0.5 1 1.5 2 2.5 3 3.5 4 4.5 5 5.5 6備註:4 分以上代表同意,且達 4 分以上的委員人數須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計算總體平均分數須達 4.0 分以上,排除高於或低於平均分數1.5 之評分,重新計算校正合計分數及校正平均分數。國立成功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評分標準參考99年12月6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中討論100年1月7日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107.09.17 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研究(100 分)請受評

22、人提供以下資料供教評會委員參考:1.國際學術期刊(SCI)論文、主持研究計畫及專利 (佔 90-100 分)2.其他學術表現:如研討會論文、學術榮譽表現等 (佔 0-10 分)3.上述分數總分以 100 分為限。請填寫國立成功大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研究成果自評表教學(100 分)1.教學投入份量 (佔 40 分)擔負以下基本教學工作,可得基本分數 30 分(1)擔任現職後每學期開授之科目。(2)指導之博、碩士班學生。(3)其他教學相關之基本義務。以上項目若有顯著之教學優點或疏失,應於教評會中提出討論,加減分數 10 分為限。2.教學表現及教材貢獻(佔 60 分) ,請列出如下項目,基本分數 4

23、5 分(1)請詳列各科目教學評鑑評分結果及學生意見。(2)教材整理或出版有關大學以上教學及研究用書。(3)榮獲教學相關獎項。(4)其他。以上項目若有顯著之教學優點或疏失,應於教評會中提出討論,加減分數 15 分為限。服務與輔導(100 分)1.系內、外服務(佔 80 分): (1)參與系務運作如出席系務會議、委員會情況。(2)協助系主任委託工作情況。(3)擔任各項考試命題如資格考、研究所入學考試及閱卷等工作。(4)擔任學士班甄選入學、碩士班研究生招生甄試、博士班入學暨碩士逕修讀博士學位委員會。(5)任務性工作:貴重儀器負責人、協助工程認證、負責系上網站工作、參與系史編寫等。(6)參與高中宣傳活

24、動、大學博覽會活動、國內外招生。(7)協助校方相關行政工作:貴重儀器指導老師、研究中心人員、校委員會等。(8)主辦或協辦全國級/國際級之學術研討會。(9)參與其他校外或專業團體服務之表現:參與政府機關、民間企業、學術公益團體。(10)擔任國內外學會及期刊出版之重要職務者。(11)其他。以上項目基本分數為 60 分,若有顯著之服務與輔導優點或疏失,於教評會中提出討論,加減分數 20 分為限。2.參與學生活動及輔導(佔 20 分):例如:(1)積極輔導導生並協助解決生活/學習上問題、導談或獲得校/院/ 系優良導師前三名者等。(2) 協助系學會相關活動指導老師:化工營活動、工廠參觀等。(3)出席學校

25、舉辦導師輔導研討會等相關活動。(4)其他。以上項目基本分數為 15 分,若有顯著之服務與輔導優點或疏失,於教評會中提出討論,加減分數 5 分為限。國立成功大化學工程學系教師升等研究成果自評表姓名: 助理教授 副教授年度種類 年 年 年 年總篇數期刊論文SCI 論文 通訊作者的篇數通訊作者且高影響的論文篇數(Ranking20%或 IF2.5)非上述期刊論文發表篇數(需有審查制度)有審查制度專書冊數專書其他專書冊數國外/國內研討會論文篇數 / / / /國外/國內專利獲得件數 / / / /國科會計畫件數(金額總計)建教合作計畫件數(金額總計)產學合作計畫件數(金額總計)技術移轉件數(移轉金總計

26、衍生利益金總計)國際合作件數(金額總計)參與國際學會(期刊)擔任編輯職務(數目)主辦(籌備)重要國際會議次數曾獲各式獎項(含國內外每年最多填寫二項)其他(如國內外研討會受邀專題演講)註1. SCI 之 Impact 及 Ranking Factor 以論文發表年度之 ISI 版本之 SCI 期刊目錄為準。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Impact 及 Ranking Factor 請附上網查詢列印之證明資料) 。2.國科會計畫、建教合作計畫及產學合作計畫(以主持人為主)請擇一列入,請勿重複計算。 (請附核定清單)3.本自評表請各申請人據實填寫,且務必確保資料之正確。4.其他參與國際各項學術活動請檢附相

27、關證明資料。附表 A 、20 年 8 月 20 年 7 月期刊論文詳細資料:序 號( 註 記論 文 發表 年 月 )期刊論文名稱及相關發表資料 (應列出作者、論文名稱、期刊名稱及發表年代;卷數:起迄頁數,並加註”SSCI” ”SCI” or”EI”)(以底線標示申請人,通訊作者以標示)期刊分類排名 影響係數(Impact factor )20061.subject category ,Ranking / = , 2.3.20071.2.3.20081.2.3.20091.2.3.註:SCI 之 Impact 及 Ranking Factor 以論文發表年度之 ISI 版本之 SCI 期刊目錄為準。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Impact 及 Ranking Factor 請附上網查詢列印之證明資料) 。附表 B 、20 年 8 月 20 年 7 月期刊論文以外成果詳細資料:如:1.專書。2.國內/外研討會論文。3.國內/國外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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