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的租赁合同纠纷事件范文仅供参考,自行编辑使用机械的租赁合同纠纷事件上诉人金坛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A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法院(2009)密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岩、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9月14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文伟、戴军华,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春勇,第三人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连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公司一审起诉称:2007年8月10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B公司租赁A公司GTZ40型塔吊1台,用于C花园24、25号楼施工。A公司塔吊于2007年10月3日进场,B公司使用至今也未退还塔吊,至2009年3月5日共发生塔吊租赁费190 元、进出场费13 000元,B公司仅支付12 000元,尚欠191 元。现工地已停工,塔吊仍未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