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 业 单 位 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各方和谐,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单位全称: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北湖分局。第三条 单位住所: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尹营村回迁楼北楼5 单元 602(太白湖小学西邻)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城乡规划局管理。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2、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济宁市城乡规划局授权,依法承担太白湖新区范围内规划方面的综合管理等职能。第七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本单位是经济编20137 号关于核
3、定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机构编制总量的通知文件批准成立,配有编制 5名。第九条 2013 年 10 月 27 日根据济规201342 号关于任免王新友职务的通知文件任命王新友为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北湖分局局长,聘期三年。第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代表本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本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四章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第十二条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
4、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第十三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四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
5、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10 月 27 日济宁市城乡规划局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办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