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局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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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 西 省 粮 食 局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价 办 法( 试 行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 规 范 信 用 评 价工 作 , 落 实 粮 食 经 营 者 主 体 责 任 , 依 据 粮 食 流 通 管 理 条 例 、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等 相 关 法 规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级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价 , 是 指 粮 食 行 政管 理 部 门 依

2、 据 粮 食 经 营 者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信 息 , 对 粮 食 经 营 者 信用 进 行 评 价 , 向 社 会 公 开 评 价 结 果 的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本 办 法 所 称 粮 食 经 营 者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是 指 粮 食 经 营 者 在经 营 活 动 中 未 遵 守 粮 食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 粮 食质 量 标 准 和 未 履 行 粮 食 责 任 等 方 面 的 行 为 。本 办 法 所 称 粮 食 经 营 者 , 是 指 在 本 省 从 事 粮 食 收 购 、 销 售 、储 存 、 运 输 、 加 工 、 进 出

3、 口 等 经 营 活 动 的 法 人 、 其 他 经 济 组 织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第 四 条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价 遵 循 “客 观 、 公 平 、 公 开 ”和 “谁 监 管 、 谁 评 价 、 谁 公 布 ”的 原 则 。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信 息收 集 、 评 价 、 公 布 、 运 用 应 做 到 制 度 化 、 规 范 化 、 信 息 化 , 评- 2 -价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五 条 省 粮 食 局 负 责 制 定 粮 食 经 营 者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标 准 , 建 立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4、, 组 织 全 省 粮 食 经 营者 信 用 评 价 工 作 。市 、 县 级 粮 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粮 食 经 营 者信 用 评 价 工 作 。第 六 条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价 采 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年 度 记 分制 , 评 价 结 果 反 映 粮 食 经 营 者 一 年 的 信 用 状 况 。 粮 食 经 营 者 当年 度 未 完 成 整 改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信 息 和 记 分 应 当 转 入 下 一 年 度继 续 记 录 。第 七 条 当 年 无 记 分 记 录 的 粮 食 经 营 者 为 信 用 A 类 ;

5、当 年有 记 分 记 录 、 累 计 记 分 11 分 以 下 的 粮 食 经 营 者 为 信 用 B 类 ; 当年 累 计 记 分 12 分 以 上 的 粮 食 经 营 者 ( 含 12 分 ) 为 C 类 。第 八 条 粮 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粮 食 经 营 者 违 法 违 规 行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处 理 决 定 后 ,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理 决 定 、 整 改 要 求 与 期 限 等 信 息 录 入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信息 档 案 , 按 照 粮 食 经 营 者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标

6、准 作 出 相 应 的 记分 , 并 及 时 将 行 政 处 罚 处 理 决 定 和 信 用 评 价 信 息 通 知 粮 食 经 营者 。第 九 条 粮 食 经 营 者 可 以 自 行 在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中 查 询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评 级 情 况 。- 3 -第 十 条 粮 食 经 营 者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信 息 和 记 分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向 作 出 评 价 的 粮 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书 面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并 提供 相 关 证 据 和 材 料 。第 十 一 条 粮 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收 到 粮

7、 食 经 营 者 信 用评 价 书 面 复 核 申 请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进 行 复核 , 并 将 复 核 意 见 书 面 告 知 粮 食 经 营 者 。第 十 二 条 受 到 粮 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行 政 处 罚 处 理 的 粮 食 经营 者 应 当 按 照 粮 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整 改 要 求 , 整 改 其 违 法 违 规 行为 。第 十 三 条 粮 食 经 营 者 完 成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整 改 任 务 后 , 应及 时 向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处 理 决 定 的 粮 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和

8、 备 案 。粮 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整 改 信 息 录 入 粮 食经 营 者 信 用 信 息 档 案 , 并 核 销 其 相 应 的 记 分 。 对 评 定 为 C 类 的 ,保 留 其 相 应 的 记 分 , 完 成 整 改 后 且 满 一 年 的 予 以 核 销 。第 十 四 条 对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级 为 A 类 的 , 粮 行 政 管 理部 门 依 照 规 定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鼓 励 性 措 施 :( 一 ) 可 以 适 当 减 少 现 场 检 查 频 次 ;( 二 ) 在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9、下 , 优 先 安 排 政 策 性 粮 食 收储 、 购 销 资 格 或 其 他 项 目 支 持 ;( 三 )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的 其 他 奖 励 性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对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级 为 B 类 的 , 粮 食 行 政 管- 4 -理 部 门 应 当 适 当 增 加 现 场 检 查 频 次 , 限 制 其 参 加 评 先 评 优 活 动 。第 十 六 条 对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级 为 C 类 的 , 粮 食 行 政 管理 部 门 应 当 将 其 列 入 重 点 监 管 对 象 , 加 大 检 查 频 次 , 进 行 重 点检 查 ,

10、取 消 其 参 加 评 先 评 优 活 动 的 资 格 。第 十 七 条 粮 食 经 营 者 连 续 2 年 信 用 评 级 为 C 类 的 , 粮 食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除 进 行 重 点 监 管 和 取 消 其 评 先 评 优 资 格 外 , 还 要取 消 其 参 加 政 策 性 粮 食 经 营 和 粮 食 工 程 项 目 扶 持 资 格 。第 十 八 条 省 粮 食 局 每 年 组 织 全 省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评 价 工作 , 定 期 将 粮 食 经 营 者 信 用 记 分 情 况 和 年 度 评 价 结 果 在 官 网 上公 布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九

11、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5 -附件:山西省粮食局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序号 类别 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种类 记分值1 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 12 1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23 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34 10万元以下 (不含本数) 45 2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56罚款20万元以上(含本数) 67一般情形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88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29 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发生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1210特别情形发生移送涉嫌粮食违法犯罪案件的 12- 6 -11 发生较大或以上粮食安全责任事故的 12说明:1.对粮食经营者不同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2.对粮食经营者的某一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类别进行记分。3.对粮食经营者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的,按照记分类别最高值进行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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