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保密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保守本集团秘密, 维护集团的利益,保障企 业的 稳定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集 团包括集团总 部、各地区公司、各二 级(项 目)公司、合作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单位秘密是指关系集 团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期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集团总 部各部门、各地区公司、各二级(项目)公司、合作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单位的所有员工都有保守本集团秘密的义务。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四条 以下所列事项均属保密范围:(1)凡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内部参 阅、秘密 级以上的文件;(2)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3)集团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
2、略、 经营方向、 经营规 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集团公司在开发报建、设计施工、推广销售、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诉讼或仲裁事项及纠纷的解决方案等;(4)章程、合同、协议、意向书、制度、规定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集团公司内部上报、下发和相互交换的内部文件、 资料;(5)本集团公司和各部门、二 级公司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情况综合文件、资料;(6)集团公司各类行政、业务 会议的文件、 资料、记录(录音、录像)、纪要;(7)财务运作、资金运作计划、统计报表,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金融管理部门的原始数据、资料;(8)人事档案,职工个人工资 、奖金及劳务性收入资料,职工情况综
3、合材料;(9)由本集团公司产生的市场调查、预测、投 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项目进展情况等专题报告及有关资料;招投标资料、底价及 竞争对 手的有关情况等;(10)生产关键技术、生产工 艺、技改、营销策略等资料;(11)工程预算、结算书和各种 图纸;(12)集团公司领导人住址、行踪;(13)办理银行贷款按揭和产权所需的有关资料;(14)购房业主资料;(15)集团公司、各部门、地区公司及下属二级(项目)公司所有印章、财务用章、法人章等;(16)集团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17)生产事故、意外或突发 事件;(18)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第五条 属保密范围的文件、
4、资料、 图纸等,应分类编定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密级。(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 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 资料为绝密级;(2)公司的规划、公司经营情况、重要会议记录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合同、 协议、 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保密措施第六条 属于集团公司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指定专 人执行,采用电脑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经办人或电脑管理员负责保密。第七条 机密 级以上的文件 传阅至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秘密件传阅至部门、二级(项目)公司
5、副总经理以上人员,非 经以上人员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内部文件传阅至有关员工。 第八条 密件应由行政人事部门分别盖上相应密级的印章。第九条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 带,由指定人 员负责保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条 属保密范 围的物件,应有专人(兼职)保管,存放在保险箱、柜内;条件一时不具备的,也应存放在上锁的柜、抽屉内。第十一条 凡 查阅、外借密件的,要经集团总部部门、地区公司部门、二级(项目)公司第一负责人书面同意,并经 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借阅。涉及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需经行政人事部门负责 人复审,并 经行政副总经 理或法人代表批准、登记后,才能借阅。当天借阅,当天归还。第十二
6、条 每 项工作办妥后,须在 24 小时内将工作涉及的所有的资料或证、照原件交回公司指定的人员保存,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存有资料原件。第十三条 离开公司 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将其保存的所有工作资料交回公司保管;离开公司后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其所掌握的信息完全向公众公开。第十四条 凡涉及保密内容的底稿、 资料、文件、笔记簿等,废弃时必须销毁。第十五条 集团、地区公司领导 的办公室,未 经本人同意,不得进入。第十六条 未经同意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第十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集团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集团公司秘密,在正常的工作交往中要注意保守集团公司秘密。第十八条 集 团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被泄露或可能被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处理。第十九条 集团各级机构在生产经营中如遇有可能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紧急情况,在场员工应立即处理,无法处 理时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 人报告。 对有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除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外,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消息;确有必要 对外发言时, 应由地区公司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专人进行或在统一口径的情况下经地区公司总经理以上领导同意或认可后进行。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泄密是指:(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者知悉的;(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 证明未被不 应知者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