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2006 年第 21 次院长办公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践行“博学笃 志、格物明德” 校训,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遵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 “研究生院 ”)“统一招生、统一教育管理、统一学位授予” 与“ 院所 结合的 领导体制,院所结 合的师资队伍,院所结合的管理制度,院所结合的培养体系” 的办学方针,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对研究
2、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各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研究生院与各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一)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二)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三
3、)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四) 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五) 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证:(一) 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二) 按研究生院及所在培养单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学科专业、双向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
4、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研究生院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六) 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研究生院或所在培养单位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七) 对研究生院或所在培养单位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依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八) 对研究生院、所在培养单位及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
5、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 维护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名誉和利益;(四) 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五) 按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六)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七条 新生必须凭研究生院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一) 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或所在培养单位请假;(三)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6、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所在培养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一) 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二) 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三)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其学籍。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一)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和研究生院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二)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
7、,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三)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一) 无故逾期 10 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二) 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 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四) 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其责任; (五)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
8、,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照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一 )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办理;(二 )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三) 学生可以根据研究生院或所在培养单位与其他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四)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9、,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五) 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研究生院或所在培养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培养单位及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 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由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批。第十五条 依据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
10、的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培养单位应为学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第十六条 学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 (一) 学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二) 指导教师提出解除学生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三) 培养单位提出变更学生指导教师的,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四) 指导教师调动工作,培养单位应以不影响相关学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培养单位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学生,应按退学
11、处理。第十七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培养单位学习的,可以申请变更培养单位:(一) 在同一地区变更培养单位,须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相关手续;(二) 在不同地区变更培养单位,由转出单位商转入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确认理由正当,由转出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跨省转学办理。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学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培养单位:(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 应予退学的;(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
12、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一) 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后,方可离开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二)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自理;(三) 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四) 学生休学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应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 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予批复;(五)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的,经所在培养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单位提出,经研究生院批
13、准后,准许复学;(六) 学生休学超过一年的, 按照自动退学处理;(七)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一) 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二) 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三)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四) 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 经研究生院或所在培养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
14、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连续 10 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七)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 对退学的学生,由研究生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培养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 退学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培养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 退学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四)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
15、第四十三条办理。第二十四条 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依照所在培养单位相关规定,可分为:(一) 硕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 3 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4 年;(二) 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 3 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6 年; (三) 硕博连读生基本学制一般为 5 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8 年。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可以在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所在培养单位考核,报研究生院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研究生院发给毕业学生毕业证书。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