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目 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指挥机构组成2.2 指挥机构职责2.3 专家组3.监测预警和和信息报告3.1 信息监测3.2 预防工作3.3 预警分级3.4 预警及措施3.5 预警支持系统3.6 信息报告与通报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措施4.2.1 现场污染处置4.2.2 转移安置人员34.2.3 医学救援4.2.4 应急监测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4.2.7 维护社会稳定4.3 市本级层面应对工作4.4 响应终止
2、5. 后期工作5.1 损害评估5.2 事件调查5.3 善后处理6 后期处置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与资金保障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4 技术保障7. 附 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部门7.3 预案实施时间8 附件8.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41. 总 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快速、科学处置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污染危害,确保我市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国家、江西省、宜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高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高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高安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5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
4、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为原则,对各类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发现、预警、防范、处置。1.4.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部门配合、上下联动。1.4.3
5、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要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1.4.4 依靠科技,依托专家。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科学、有效处置。 1.5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62. 组织指挥与职责2.1 指挥机构组成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分级,分别由市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
6、事件时,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总指挥;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市供电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各乡(镇、街办)、市广电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内,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2.2 指挥机构职责2
7、.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1)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7(2)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队伍和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5)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政府及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6)组织开展事件调查。2.2.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
8、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2)督促有关乡(镇、街道)、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理措施;(3)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4)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监测体系。(5)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6)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2.3 成员单位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等工作。8(1) 市环保局:拟定和提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计划,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协调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作联系制度;组成应急处置专家组,提供科
9、学决策意见;组织实施减轻污染危害措施,建立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隐患预警技术档案;组织环境监察、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宜春市环保局、省环保厅的联系、传达指示及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信息;直接组织或参与调查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参与对造成污染事件的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等。(2) 市公安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设置警界线,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附近的交通秩序,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交通畅通,参加人员疏散和现场处置行动,对明确的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3)
10、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污染现场的灭火、消毒、洗消和伤员的搜救工作。(4)市供电局: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安全和临时电力供应工作。(5) 市财政局: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6) 市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9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突发环境事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救援工作。(7) 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处理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向指挥部提供灾害易发地区有关情况的预测预报,避免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污染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8) 城管局: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被损毁的
11、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9) 市农业局: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10) 市林业局:当突发环境事件对林业及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1) 市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水文资料,以利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控和重点污染防治设施保障;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水域的监测和调控工作,消除水域污染。(12)交通(含海事、公交)部门:负责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运、公路交通设施的安全顺畅,优先运送应急人员和物质、设备;组织调配应急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13)市卫生局: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
12、章制度及其意外事故应急方案,并负责检查、督促和落实;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医疗救护工作;对发生污染事故的饮10用水卫生水质,进行加密监测。(14)市气象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分析预测信息。(15) 市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16)市各乡(镇)、街道办: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行政区域内所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组织指挥。(17)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环境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相关知识的普及。(18)通讯管理部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在市政府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其要履行职责的,不得推诿。2.3 专家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咨询专家库,聘请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有关机关的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水利水文专家等组成。职责为: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市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