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07年年末前的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白冰与证券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12月31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夕,单位通知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接到通知书后,白冰找到单位领导说:“2007年年末劳动合同期满时,本人在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应当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无权拒绝本人的要求。”单位领导坚持说:“你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到期。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有权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白冰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上,申诉人白冰称“:本人与证券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但这段劳动合同期满时,本人在被诉人处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诉人解除我的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不仅不能解除合同,还应当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