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6条适用所引发出的问题(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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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动合同法第96条适用所引发出的问题徐爱民马苏薇上传时间:2008-6-19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笔者认为,该条法律在适用中会引发出诸多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一、该条法律混淆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自相矛盾从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现状来看,其中既有编制内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又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主要是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的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其与编制内人员签订的均是聘用合同书,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聘用合同书除建立聘用关系外,本身也确认了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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