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时间:2013年09月18日|作者:于全律师|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浏览:1518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于全1引言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款是关于劳动实施时过渡性规定,用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但是,由于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从时间跨度看,同一情形,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适用标准看,同一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且需要援用不同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仅以“当时有关规定”一语带过,导致操作性不强,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至今仍百家争鸣、众说纷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