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双倍工资差额诉请微观法律辨析之 “应当订立”与“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大家谈 文/仇少明 隆安律师事务所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类,亦应适用该条款。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分为三类,即“协商订立”、“应当订立”、“视为订立”。实践中,对“应当订立”与“视为订立”二者之间的涵涉关系及法律后果有不同认识,尤其在“双倍工资”问题上差异较大。本文从实案例出发对两种情形进行法律辨析,以便为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应当订立”和“视为订立”的情形 (一)“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