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策略与风险规避劳动法实务导语:用人单位因为经营业务调整、组织结构变化等需要裁员的情况,在现实的管理工作中常常可见。一边是用人单位的裁员要求,一边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严格要求,这成为了用人的单位人事部门非常头疼的一个问题。而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还有一条法律依据,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条规定确实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但其中的注意要点颇多,在适用时若不加以注意很容易走进违法解雇的误区。本文将对在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一个分析,以供参考。一、客观情况司法审查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