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期间在外注册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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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员工在职期间在外注册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万震山于2016年1月1日进入东泽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运营经理。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标准为11000元,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止。在职期间,万震山与他人一起成立能风公司,其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出资比例为50%。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东泽公司基本相同。2017年7月27日,东泽公司通过EMS向高新区工会发出通知工会函一份,通知工会该公司拟解除与万震山的劳动合同。次日,高新区工会签收。7月31日,东泽公司通过EMS向万震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万震山在工作中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损害公司的利益为由解除其与万震山的劳动合同。8月9日,万震山签收。8月18日,万震山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0元及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12500元。9月2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万震山赔偿金人民币44000元。东泽公司不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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