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项目建设与城乡土地开发法律纠纷司法实践与解析(第10期)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效力纠纷篇本期题目:土地出让批准手续与土地出让合同效力认定之间的关系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之间缔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如果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是认定为合同无效,还是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对相关问题进行补救?【实务争论】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其使用应当更注重限制,土地出让合同必须经过审批才能生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而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经过政府批准,否则,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