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商品房买卖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活动,方便商品房交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 本办法所称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暨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备操作系统)即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的组织实施,提供网备操作系统的入网权限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等信息技术支持,承担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规范、便捷、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