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在当今的商事谈判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往往会通过扩张或限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把控项目进度,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但是在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时,当事人往往会忽略法律对解除权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限制。而一旦出现该种疏漏,将会导致解除权约定无效,不但不能保护自身权益,有时甚至会造成支付巨额违约金且仍无法解除合同的后果。为此我们总结了几个案例,对合同任意解除权进行了梳理,供您参考。一、“某方可以任意解除该协议”是否有效?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现合同法所涉及任意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有:不定期租赁合同(第232条);承揽合同(第268条);货运合同(第308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保管合同(第376条);委托合同(第410条)。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合同中对于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的主体也是有明确限制的,需要参看具体的规定。而对于除上述合同之外的合同,如果合同双方约定了任意解除权又该如何处理呢?通说认为,任意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