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土地使用权交易法律服务律师操作指引 第一章 土地出让划拨总则一、土地出让的含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二、主体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 三、 出让的标的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没有变为国有前,不能转让出让。四、 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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