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股东增持一、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此事实发生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的股份不超过2%的,可先实施增持行为,增持完成后再向证监会报送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 1、上市公司持股30%以上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此事实发生一年后增持不超过2%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事实发生之日,以及增持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1%时、2%时,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并委托上市公司于当日或次日发布增持股份公告。 2、增持股份公告应当包含的内容: 1)增持人的姓名或名称; 2)增持目的及计划; 3)增持方式(需是交易所许可的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4)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5)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形的; 6)涉及后续增持的,关于拟继续增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增持事实条件(如增持股价区间、增持金额的限制、增持期限、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等)及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