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大人事200422 号关于公布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实体系、各有关单位: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在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学校批准,现颁布全校施行。请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位设置、职务聘任和考核等工作。特此通知。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2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规程( 试行)一一一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中山大学实验室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根据国
2、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 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 号)有关“ 改革固定用人制度,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等一系列规定精神,学校对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第三条 制定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战略,以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为教学与科研服务的人力资源、优化学校内部人员结构、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核心,进一步改革用人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保障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辅助人员的合法
3、权益,为学校建设成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的实现,提供具有现代大学制度特质的人事制度方面的保障。3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学院(实体系、实验中心,下同)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含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学实验辅助人员)。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相关技术人员的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工作参照此规程。第五条 学校成立 “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 ,负责实验 室工作人 员的编制核定、 职位设置与职务聘任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校长任命。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人员聘任、考核及薪酬发放等事宜,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编制核定与业务审核等工作
4、。各学院的相应工作由所在学院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校级实体中心由该中心聘任小组负责。一一一 编制核定与职位设置第六条 学校依据基本教育规模,按照一定比例下达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控制数(含其他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技术人员的编制数)。第七条 各学院的编制数按学生参加实验的人时数、仪器设备拥有量(金额)、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量等指标核定,以学院为单位下达编制数(编制核定办法见附件一)。第八条 在下达学院的编制中按教学实验技术人员数:教学实验辅助人员数为 8:2 的比例设置岗位。其中教学实验技术岗位4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设正高级职位、副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初级职位,教学实验辅助人员则依据工作需要设岗。第
5、九条 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和初级职位的比例可逐步达到 3:4:3。第十条 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应由具备正高级职位聘任条件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应由具备副高级职位聘任条件的人员担任。第十一条 各实体学院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和职位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职位职责方案。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职位设置由各学院负责提出,中级及其以下职位由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认定,副高级及其以上职位经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第十三条 各学院的编制核定和职位设置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的 3 月份由人事处统筹安排。第三章 职务聘任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
6、 技术人员职务的聘任分为“有固定期限聘任” 和“ 无固定期限聘任”两种。正高级人员一般为“无固定期限聘任” 职务 。副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和初级职位人员的职务为“有固定期限聘任” 职务。5“有固定期限聘任” 职务 的每个聘期为三年,可以 续聘。副高级职位的人员连续受聘一个或以上聘期(满 3 年)并考核合格、可申请“ 无固定期限聘任 ”;中级职位设立部分 “无固定期限聘任”职务,在本校连续受聘四个或以上聘期,经考核合格并表现突出的,可申请 “无固定期限聘任” 。教学实验辅助人 员职位为“有固定期限聘任” 职务 。第十五条 本校其他系列人员受聘为实验室工作人员,聘期可合并计算。若在本校其他系列受聘一
7、个聘期以上,受聘实验室工作系列后须至少满一个聘期,且合并计算聘期满足第十四条规定者,方可申请 “无固定期限聘任 ”。 第十六条 校外人士受聘本系列正高级职位,可签订不超过三年的“ 有固定期限聘任” 合同。合同期满 后,若双方商定续聘,则可签订“ 无固定期限聘任” 合同。第十七条 副高级职位、中级职位和初级职位人员在受聘期限内,可以根据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受聘高一级的职位。第十八条“有固定期限聘任 ”者,至迟应 在其受聘期满之前三个月,向学院聘任委员会提出续聘或申请高一级职位的报告。否则,视为无意在受聘期满后继续在中山大学工作。第十九条 有固定期限聘任职务人员续聘期满,未能得到高一级职务聘
8、任或无固定期限聘任,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即按聘任合同办理。第二十条 受聘于中山大学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教学、6科研服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教育事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谨治学,团结合作,爱护学生,关心集体,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第二十一条 应聘条件1.应聘正高级职位者,除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或已经担任副高级职务五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学历(1963 年及其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博士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见附件 3)。2.应
9、聘副高级职位者,除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或已经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取得本科以上学历(1963 年及其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见附件 3)。3.应聘中级职位者,除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取得本科学历,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或已经担任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者应已经担任初级职务两年以上,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见附件 3)。4.应聘初级职位之助理级职务者,除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应具有同等职位或已经担
10、任技术员(实验员、技士)7职务两年以上(1963 年及其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见附件 3)。5.应聘初级职位之技术员(实验员、技士)职务者,除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外,1963 年及其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达到学校规定的本职位任职条件和工作业绩标准(见附件 3)。6.具有突出的技术专长或研究成果、工作经验丰富且工作业绩显著、或教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紧缺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经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可申请破格应聘高一级职务。第二十三条 正高、副高级职
11、务的聘任,由学院在学校公布的职位数内,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最终由学校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申请高级职务者,需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代表作和三位同行专家的推荐函。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将同一职位的所有申请者材料予以公示,同时送给校内、外共 3 位同行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 2位)评审并排序,需至少获得 2 位专家赞成。学院负责人或本学科专家对申请者面试以后,经本学院全体教授会议评议,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讨论,经无记名投票确定推荐人选。最后由学校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被推荐者即可获得聘任。第二十四条 申请中、初级职务者,需提交个人学术简历、代表作或学历证明文件,以及两位同行学者的推荐函
12、。院系负责人或8本学科专家对申请者面试以后,经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委员超过二分之一(或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赞成者,报学校人事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即可获得聘任。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与学科发展需要核定的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及职位数,制定每个学年度的职务招聘方案,公开招聘相应职务的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 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职务聘任的文件为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职务聘任合同。高级职务的聘任合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聘任委员会主任与受聘者签订;中、初级职务的聘任合同由校长委托学院院长与受聘者签订。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务聘任工作将成为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工作的一部分
13、。一一一 职责及其考核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依据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条款对每个受聘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每年的年终考核结果作为任期考核的依据。第二十九条 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合同中有关受聘者的责任条款,根据不同学科、专业要求、职位职责等情况确定。9由各学院制定每个职位的基本责任标准,报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各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基本责任标准中有关工作量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程附件二的条款。第三十条 对于经年终考核或任期考核确认不能完成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
14、务者,学校将根据合同规定,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公示警告和中止合同的决定,并相应扣减其薪酬。一一一 解聘与辞职第三十二条 在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即予以解聘:1.经司法机关认定严重违反法律和法规,并受刑事处分者。 2.受聘期间发生严重工作责任事故,对学校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并经必要程序确认者。第三十三条 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解聘: 1.考核期内未能完成中山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学校根据合同规定按照有关程序与之终止合同者;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 1 个月,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 3 个月者。第三十四条 因上述规定而解聘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由
15、有关10人员所在学院提出解聘建议,报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在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做出决定之前,必要时可以听证会形式进行调查。第三十五条 解聘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聘决定因客观原因不能送达本人时,学校人事处应同时在校报和校园网上公布决定。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三个月通过所在学院向学校递交辞呈。若在提交辞呈后不足三个月内离校,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辞职者交纳补偿金,对学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一一一 申诉与仲裁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就职务聘任、业绩考核以及聘任合同等方面问题向学校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或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第三十八条 学校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权限和程序是否运用得当进行调查和处理,有权要求重新审议或否决原决定。学校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第三十九条 学校监察处作为学校仲裁委员会办事和执行机构,受理有关申诉或投诉,并及时报告学校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