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2014-12-22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除法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和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就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严格守约固然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可能会出现种种客观情况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如果仍严格要求合同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条款予以履行,将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背离合同目的的结果出现。例如某施工企业与某开发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出现了钢材价格暴涨的情况,而施工合同中没有对钢材价格暴涨是否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作出约定,法律也未对此进行规定。如果双方继续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则对施工企业而言显失公平,其基于施工合同所确立的利益关系可能会失衡,甚至会造成严重亏损;如果施工企业不再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