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共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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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定金罚则”的适用及其例外合同法第115条、担保法第89条以及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定金法则。定金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的订立或者成立、生效、解除,“定金罚则”的适用则必须要满足一下要件:一、定金应当书面约定并实际交付。我国现行的担保法第90条明确规定,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必须要书面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二、定金性质应约定明确。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准确约定定金性质。如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订金等,都不属于定金性质,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18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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