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居间合同-居间合同 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现象,在古希腊时代即已出现。当时无论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居间活动。及至中世纪,居间人有所变化,非为居间人团体的成员,不得从事居间活动,于是居间便带有公职的性质。其后居间活动都带有“官营性质”,对于不经允许私自从事居间者,要处以严罚,并加以禁止。德国旧商法也以居间人为一种官吏,其他为私居间人。但其新商法则采自由营业主义。其例外是1896年6月22日交易所法上的居间人。其他国家如日本、比利时等国现大都采自由营业主义。在中国古代,居间人被称为”互郎”。是指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取酬的中间人。在古汉语中,“互”写作“东”,后讹传为“牙”,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为“牙行”或“牙纪”。旧中国民法对居间也采用自由营业主义。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受委托内容的不同,可分为指示居间和媒介居间。前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的居间;后者指居间人仅为委托人为订约媒介的居间。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