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收支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项目名称: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 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的申请和办理。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 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
2、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 项目一: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 53号)。 (二)受理机构 1.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其他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国家2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外国银行分
3、行视同总行管理。2.银行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三)决定机构 1.银行总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决定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银行决定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 2.银行分支机构。决定机构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办事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2.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3.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4.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六)申请材料1
4、.银行总行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 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3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原件 1 纸质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4 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5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 6
5、 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2.银行分行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41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2 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3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 纸质4 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5 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6 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3.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
6、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51 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原件 2 纸质 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 2 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3 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 纸质 (七)申请接受 申请人可通过服务柜台等方式提交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柜台等接收。联系电话0898-68562659。(八)基本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进行审查报批;4.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
7、知书。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公文或备案表。 5.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九)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出具正式公文或备案表。 (十)审批时限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 正式公文或备案表。 (十三)结果送达 通过现场告知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依法进行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申请人有义务保证申请材料完整、真实、准确, 获批后合法合规办理相关业务。 (十五)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十六
8、)办公地址和时间 国家外汇局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办公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 国家外汇局管理局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30各地外汇中心支局或支局办公地址和办公时间见官方网站。 (十七)禁止性要求 如符合上述条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情况。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电子邮件、官方网站。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电话:0898-68562659 通过柜台咨询,也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官方互联网站上公布的电话、邮箱进行。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投诉电话:0898-685626777官方网址可通过 进行链接,也可通 过海
9、南省分局网站上公布的电话进 行监督投诉。(二十一)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无固定格式,但需要根据总行、分行、支行提供不同的材料。(二十二)常见问题解答法定时限在20个工作日以内。但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验收等,不计入时限。(二十三)常见错误示例申请材料不完全符合规定,例如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未加盖企业公章等。附 1基本流程图附2: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 备案银行 8营业地址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金融许可证编号 批准机关 金融机构标识码 已 赋码号码为: 未 赋码 授权经营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名称 上级行授权时间 结售汇业务备案类型 对 公结售汇业务 对私结售汇业务 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报送方式 并入上级行
10、报送上级行名称: 本行 单独报送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备案对私结售汇业务需填写) 是否已满足网络接入和设备要求: 是 否 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使用身份: 9用上 级行代码登录上级行名称: 用本行代码登录 职责 姓名 部门 职务 联系电话 主管行长 部门负责人 联系人员业务联系人 声明: 以上情况全部属实,如有不真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授权银行签章 备案银行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10(签章) 年 月 日 附注:1、本表仅适用于银行分支机构。2、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无行政公章的,可以使用上级行行政公章替代,但其上级行需出具申请行无行政公章的说明材料。附 2、4 同。项目二: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 53号)。 (二)受理机构 仅适用于总行。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其他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申请,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