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谈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3条的理解关键词建设工程、擅自使用、验收合格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后,究竟丧失了哪些权利?如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确实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案例:2006年2月,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3140万元的价款包干承揽了被告联合厂房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工期: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20的定金之日起130天内竣工交付发包人使用。合同还约定:发包人按施工进度付款,工程竣工之日付至工程总价的70;下余30工程款,待发包人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验收资料后28日内组织验收,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