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导读: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对于平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略,在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也无法适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权利出台的相关解释及审判纪要可谓“乱象丛生”。 本文从该权利的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结合当前的一些典型案例,对该权利进行全面分析,以帮助各位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好类似案件。 一、法律依据 (一)法律 合同法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司法解释 1、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上海高院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答复(2002年)(1) 定性: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