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郑 州 工 商 学 院 学 位 证 与 毕 业 证 颁 发 管 理 办 法一 、 毕 业 证 颁 发凡 取 得 我 院 正 式 学 籍 的 学 生 , 德 、 智 、 体 等 方 面 合 格 , 完 成教 学 计 划 规 定 课 程 的 学 习 , 并 获 得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相 应 学 分 , 准予 毕 业 , 颁 发 郑 州 工 商 学 院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或 毕 业 实 习 不 及 格 者 , 先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在 毕 业 一 年 后 向 学 院 申 请 补 做 一 次 , 成 绩 及 格 者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
2、毕 业 时 间 以 换 发 时 间 计 。二 、 学 位 证 颁 发根 据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 教 育 部 ( 81) 学 位 字 022 号 文 件精 神 , 我 院 本 科 各 专 业 毕 业 生 , 凡 是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拥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愿 为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服 务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遵 守纪 律 , 品 行 端 正 , 达 到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 经 审 核 准 予 毕业 ; 其 课 程 学 习 和 毕 业 论 文 ( 毕 业 设 计 或 其 它 毕 业 环 节 ) 的
3、成 绩 ,表 明 其 确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 专 业 知 识 和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有 从 事 科 研 工 作 和 担 负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者 , 可 授 予学 士 学 位 。学 士 学 位 的 授 予 , 由 教 务 处 、 学 生 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统 计 、 汇总 学 生 名 册 , 经 院 长 审 核 同 意 , 报 郑 州 工 商 学 院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审 批 , 颁 发 郑 州 工 商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
4、( 一 ) 有 严 重 违 反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行 者 ;( 二 ) 学 生 毕 业 时 作 结 业 处 理 , 未 能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者 ;( 三 ) 在 校 期 间 , 因 考 试 作 弊 受 到 记 过 及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者 ;( 四 ) 必 修 课 程 不 及 格 经 补 考 取 得 的 总 学 分 数 累 计 未 达 到 规定 的 学 分 者 ;( 五 ) 其 他 不 能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情 形 。- 2 -三 、 毕 业 证 、 学 位 证 遗 失 后 的 补 发毕 业 证 、 学 位 证 发 放 后 , 因 某 种 原 因 原 证 件 丢 失 , 可 申 请 补发 毕 业 证 明 书 。 补 发 毕 业 证 明 书 , 由 毕 业 生 本 人 申 请 , 所 在 分院 提 出 意 见 并 出 具 证 明 , 教 务 处 根 据 学 籍 管 理 档 案 提 出 处 理 意见 , 经 教 务 处 、 学 生 处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 报 主 管 教 学 院 长 批 准 ,方 可 补 发 。以 上 规 定 在 执 行 中 , 如 与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相 抵 触 时 , 则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为 准 。四 、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