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漳州市第三医院患者知情同意管理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就医时享有知情权和同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做好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2、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3、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4、告知内容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懂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同意手续。5、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