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企业与业主间违约金的处理 个人在购房时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九、房地产企业与业主间违约金的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与“国税函2006865号”所特指的情况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