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屋买卖合同实质是借款合同篇一: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 裁判要旨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认定,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特征、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履行方式是否有违常理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如果实为借款担保,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 案情 XX年11月11日,原告张桌玮与被告重庆怡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桌玮以3000万元购买怡豪公司所有的怡豪国际大酒店1、2、3层房屋,XX年11月12日交房。超过6个月未交付房屋的,上述合同自动解除,出卖人每月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114万元,直至退还全部房款为止。后张桌玮按约支付3000万元,怡豪公司未交房,每月支付违约金。XX年8月16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约定:若XX年9月11日出卖人仍未交房或者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出卖人应于XX年9月12日前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怡豪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XX年12月,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