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退返定金;原告:戴,女,34岁,香港居民,住北京市被告: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戴因与房产开发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戴诉称: 2004年4月18日,原告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原告支付定金5万元,订购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套;如果原告在被告通知的时间不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5万元定金不返还;如果被告在此之前卖出房屋,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到被告的签订合同通知后,原告于4月25日至被告处,与被告商定,待原告的丈夫5月7日从香港回来后再签合同。5月7日原告至被告处签合同时,由于被告出具的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的条款,原告对此持有异议,与被告协商未果,特以书面表达了由于被告“不能给予明确答复,需要另择日签约”的意见,希望与被告继续协商,被告的工作人员表示同意。不料被告竟于5月9日通知原告,要没收原告的定金,并要将房屋售与他人。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